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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转: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发放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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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7-18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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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5]常住居民I

    发表于 2017-8-30 09: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安徽滁州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企业稳岗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发〔2017〕31号)精神,现就2017年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发放稳定就业岗位补贴事项通知如下:

    一、暂停执行重点帮扶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补贴政策 根据皖人社发〔2017〕31号文件要求,原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12〕114号)规定的岗位补贴支出政策暂停执行。

    二、继续实施普惠制的稳定就业岗位补贴政策

    (一)补贴对象: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

    (二)申请条件:

    1.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即非国家或省、市政策性关闭破产(整体关闭破产)名录内企业,且企业申请年度未受过环保部门行政处罚。

    2.非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或“僵尸企业”。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指根据发改委等28部门《印发<关于对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规定,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的失信企业;“僵尸企业”指根据安徽省委省政府《安徽省扎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精神,已停产半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靠政府补贴和银行续贷存在的企业。

    3.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用。

    4.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同期省城镇登记失业率。裁员率,以企业上年度1月(上年度新成立企业以上年度其参保登记当月)在岗职工人数与2-12月(上年度新成立企业自上年度其参保登记次月至12月)新增职工人数之和为基数,按企业上年度裁减职工人数计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第39条、第44条第一至第三款解除合同的职工不计入企业裁减职工人数。

    (三)补贴标准:按照企业上年度单位和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确定。

    (四)申报方式:网上申报+现场确认。

    三、申报流程及时限

    (一)市直企业申报及补贴资金拨付流程:

    企业登录“安徽省阳光就业网”申报(没有注册“安徽省阳光就业网”用户的企业向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申请帐号后再进行网上申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对企业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进行网上初审(负责为没有注册“安徽省阳光就业网”用户的企业办理基本信息登记、发放网报账号)→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网上审核、审批。(人社部门审核通过后,企业需从网上打印稳岗补贴确认书、加盖单位公章,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现场确认手续。)审批通过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拨付到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二)县(市、区)企业申报及补贴资金拨付流程:

    企业登录“安徽省阳光就业网”申报(没有注册“安徽省阳光就业网”用户的企业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帐号后再进行网上申报)→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企业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进行网上初审(负责为没有注册“安徽省阳光就业网”用户的企业办理基本信息登记、发放网报账号)→县(市、区)人社局、财政局网上审核、审批。(人社部门审核通过后,企业需从网上打印稳岗补贴确认书、加盖单位公章,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现场确认手续。)

    审批通过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向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申报补贴资金使用计划→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审批→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县(市、区)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补贴资金到账后,各县(市、区)按照皖人社发?2017?31号文件规定,及时把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三)申报时限:全市统一从8月28日起开始受理企业申报,原则上于10月20日前结束申报受理工作。

    四、申请资格及补贴发放方式

    企业一年只能申请一次稳岗补贴。稳岗补贴资金原则上按月发放,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经办能力、申请稳岗补贴企业户数等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发放方式,确保申领企业及时足额享受补贴资金。

    五、补贴资金用途

    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稳定职工队伍,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用途使用好补贴资金并建立相关台账,确保政策充分发挥其稳定就业、减少失业作用。

    六、有关政策衔接

    企业2016年按照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地税局《关于调整皖政?2013?5号文件有关政策的通知》(皖人社秘?2015?89号)享受稳岗补贴的,可继续申领2017年稳岗补贴,但其申领2016年稳岗补贴时所作不裁员承诺期延续至2017年的,承诺期继续有效。企业违背承诺裁员的,按照《关于享受岗位补贴的重点帮扶企业违背不裁员承诺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批复》(皖人社秘?2013?256号)追回资金,或从2017年稳岗补贴资金中扣减。

    七、相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人社、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相互沟通协调,密切配合支持,确保稳岗补贴政策落实到位,切实发挥政策效益。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指导各参保企业申报并加强核查、严格把关。

    (二)加大政策宣传。要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把稳岗补贴政策宣传到位,解释到位。要通过稳岗补贴政策的实施,提高企业依法参保的意识,促进扩面征缴工作。对未依法参保的企业,一律不得纳入补贴范围。

    (三)严格审核把关。要严格按照失业保险基金管理要求和政策规定的补贴对象、标准,规范补贴资金申报、拨付程序,落实初审、审核、审批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加强监管和内控,确保基金安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将对各县(市、区)稳岗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滁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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