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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资讯] 低保出新《办法》 滁州这些人也可申请低保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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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5 08: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安徽滁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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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凤阳临淮关镇濠梁社区正在召开农村低保听证会。

    骗取低保金将面临最高3倍罚款;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低保工作;截留、挤占、挪用、私分低保金的,严肃追责……日前,记者从民政部门获悉,为了规范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城乡生活困难家庭基本生活,省政府近日通过了《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决定从本月起开始实施。此外2002年4月26日发布的《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究竟新的《办法》与老百姓有哪些关联?新《办法》与之前推出的低保法规又有什么不同?记者采访了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科长张静,为大家对《办法》进行权威解读。

为什么要出台新《办法》
    截至2016年5月底,我市共有城乡低保户16.8万人,其中农村低保户12.3万人,城市低保户4.5万人。目前我市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3240元,城市居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其实在2002年4月的时候,省政府就颁布实施了《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对保障城市生活困难家庭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该办法仅就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进行规范,缺失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且其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条件、标准、申请、审定等,也与2014年5月国务院出台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不尽一致。为了维护法制统一,就有必要制定新规章了。”张静表示,除此之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缺乏统一制度规范;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定程序繁杂,公开透明度不高,人情保、关系保现象在各地都有不同程度存在;最低生活保障动态调整机制不完善,一些不再符合条件的家庭不退保,长期占用最低生活保障资源。这些问题的有效解决,都需要通过新的立法予以保障。

哪些人可以申请低保?
    究竟什么样的人可以申请低保呢?张静介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的城乡家庭,均由政府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即:(1)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这里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既包括共同生活的配偶、父母,也包括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和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还包括***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张静介绍,从我市来看,就是财产符合规定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500元的城镇居民家庭和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270元的农村居民家庭都可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低保申请,经相关部门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公示、审核、审批确定为低保对象的,从批准次月起按月享受相应的低保待遇。

    此外,《办法》规定对不如实登记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状况、家庭收入状况、家庭财产状况信息,或者拒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家庭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连续2次拒绝就业安排的,不予批准低保申请,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故意不批低保将被处罚
    此次出台实施的《办法》对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和调整的主体,确定标准的依据,调整标准的依据,标准调整的频次,以及标准的公布等都作了明确规定。确定标准,应当以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为依据。调整标准,应当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均消费支出和物价变动情况为根据。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年调整一次,或者适时调整。有条件的设区的市应统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这点来看,对我市的影响不大,根据《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我市从2015年1月起就统一了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此后每年都调整,今年6月刚把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由之前的每人每年264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3240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之前每人每月47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00元,增幅分别为22.7%和5%。”张静说。

    此外,《办法》对低保保障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也作了相应法律要求。张静表示:“对符合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假如工作人员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审查、审批的;或者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工作人员故意不批准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的行为,相关部门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骗取低保金最高处3倍罚款
    《办法》实施后,今后,我省将按照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公平公正的要求,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进行动态管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或者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根据变化情况,作出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决定。

    “此次《办法》对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也作出了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张静表示,《办法》规定,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决定停止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追回非法获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并处以非法获取最低生活保障金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社会力量可参与低保工作
    此次实施的《办法》除了正常的规范法规外,还规定了多项方便求助的措施,确保困难群众及时能够得到受助。《办法》中规定,家庭成员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有困难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此外,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通过***社会救助方式,提高其生活保障水平。

    “《办法》最有亮点的就是社会力量也可以参与低保保障工作了。”张静介绍,《办法》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同时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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