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滁网社区_滁州论坛

 找回密码
 会员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6328|回复: 2
收起左侧

洪武路"4•16"较大事故 相关领导和公司将受责

[复制链接]

参加活动:3

组织活动:0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6-6-15 08: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安徽滁州
本帖最后由 柠檬不甜 于 2016-6-15 08:36 编辑

日前,南谯区“2016•4•1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已经市政府批复,现根据有关规定,将事故调查报告公布如下:


南谯区“2016•4•1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报告  


2016年4月16日,在滁州市南谯区洪武路与皇庆湖路交叉口处发生一起货车与小型普通客车相撞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4人死亡,3人受伤。 根据《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2号)第19条规定,滁州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安监局局长董学赋任组长,南谯区人民政府、市安全监管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交通运输局组成的南谯区“2016·4·1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签名名单附后),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依据市交警支队对该起事故的现场勘验和责任认定,在有关部门、单位的积极配合下,通过实地勘察、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核实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分析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处理建议,现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16年4月16日19时35分,汪青江驾驶粤BCR399重型厢式货车,沿洪武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洪武路与皇庆湖路交叉口处,与沿皇庆湖路由南向北行驶进入路口由徐宗驾驶的皖MX002小型普通客车相撞,事故造成皖MX002小型普通客车内乘坐人徐庆发、汪必会2人当场死亡,驾驶员徐宗、乘坐人徐荣雨、王焕歌、王璐、王梦醒5人受伤,其中徐宗、徐荣雨经医院抢救无效后于当晚8时左右死亡,小型普通客车严重损坏。


二、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理


事故发生后,滁州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立即指令市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受伤人员、疏导交通、勘察取证并逐级上报事故。 接报后,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胡德林立即带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相关负责同志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随后南谯区区委常委、副区长钱红会带领事故属地乌衣镇相关负责同志也赶到现场,协助善后处理等工作。省交警总队副总队长关家涛、事故处副处长刘旭接报后等也立即赶到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和部署安排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三、事故损失情况

此次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3人受伤,小客车严重损坏,直接经济损失约320万元。


四、事故有关情况

(一)事发路段状况


事故现场位于南谯区洪武路与皇庆湖路交叉口处,其中洪武路已建成通车,尚未移交交警部门管理,为东西走向;皇庆湖路为在建道路,南北走向,两条道路垂直平交,均为沥青路面,双向8车道,洪武路道路中心设有绿化隔离带,该路段限速80km/h;皇庆湖路中心划有隔离黄线,该路段尚未安装限速标识。两条道路路面平坦,雨天路面潮湿。道路白天视线良好。事故发生时该交叉口无信号灯控制通行。 事故现场洪武路与皇庆湖路交叉口处,原设有信号灯控制通行,2016年3月28日因发生交通事故信号灯杆被货车撞坏,皇庆湖路建设单位南谯区城乡规划建设局(重点局)立即联系施工单位,准备修复。4月2日开始浇筑混凝土基础,养护期为20-28天,事故发生时,尚未养护到期,因此信号灯控制尚未恢复。4月22日,洪武路与皇庆湖路交叉口处信号灯控制已恢复。   


(二)事故车辆情况


粤BCR399重型厢式货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深圳市亚龙物流有限公司,登记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010号丽湾商务公寓A-1119-C、1119-B-03。初次登记日期:2016年3月25日,使用性质:货运。检验有效期至2017年3月29日,车辆状态为正常。投保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212万元。经网上查询,该车无违法记录。


皖MX002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徐宗,身份证号码:341103199012261414,住址: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乌衣镇双庙村井郭前组13号。使用性质:非营运。检验有效期至:2017年2月28日,车辆状态为正常。投保保险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11万元。经网上查询,该车无违法记录。


(三)相关人员情况


1、车辆驾驶人员情况


(1)汪青江,粤BCR399重型厢式货车驾驶员,男,汉族,1986年12月1日出生,户籍地址: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凤凰西路紫薇西村77幢104室,身份证号:341102198612016235,驾驶证号:341102198612016235,2010年3月26日初次领证,准驾车型:B2,驾驶证状态:正常。


(2)徐宗,皖MX002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男,汉族,1990年12月26日出生,户籍地址: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乌衣镇双庙村井郭前组13号,身份证号:341103199012261414,驾驶证号:341103199012261414,2014年1月3日初次领证,准驾车型:C1。驾驶证状态:正常。


2、死亡人员情况


(1)徐宗,皖MX002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见上,略),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徐荣雨,女,汉族,2014年10月5日生,户籍地址: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乌衣镇双庙村井郭前组13号,身份证号:341103201410051228,皖MX002小型普通客车乘员,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3)徐庆发,男,汉族,1963年7月2日出生,户籍地址: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乌衣镇双庙村井郭前组13号,身份证号:342301196307021413,皖MX002小型普通客车乘员,当场死亡。


(4)汪必会,女,汉族,1964年6月9日出生,户籍地址: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乌衣镇汪郢村王小屋组17号,身份证号:342301196406091425,皖MX002小型普通客车乘员,当场死亡。


3、受伤人员情况


(1)王焕歌,男,汉族,2014年4月30日出生,户籍地址: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乌衣镇汪郢村王小屋组17号,身份证号:341103201404301219,皖MX002小型普通客车乘员,事故中受伤,目前在南京市儿童医院治疗;


(2)王璐,女,汉族,1990年6月16日出生,户籍地址: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陈桥居委会七村65号,身份证号:341102199006166625,皖MX002小型普通客车乘员,事故中受伤,目前在南京市军区总院治疗;


(3)王梦醒,女,汉族,1991年8月18日出生,户籍地址: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乌衣镇双庙村井郭前组13号,身份证号:341103199108184425,皖MX002小型普通客车乘员,事故中受伤,目前在滁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治疗。


(四)其他情况


1、据《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关于皖MX002小型普通客车与粤BCR399重型厢式货车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书》(皖全诚司法鉴定中心[2016]车鉴字第1069号)鉴定意见:事故发生时,头朝北尾朝南的皖MX002小型普通客车前部与由东向西行驶的粤BCR399重型厢式货车左侧中部发生碰撞,碰撞位置在事故现场交叉路口中心东偏北路面上;碰撞时,皖MX002小型普通客车车速为66-71km/h、粤BCR399重型厢式货车车速为61-66 km/h。


2、据《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血液中乙醇鉴定检验报告书》(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2016]毒检字第356号、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2016]毒检字第354号):在送检当事人汪江青、刘磊静脉血样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3、粤BCR399重型厢式货车机动车行驶证:核定载重量15405KG。事故发生时该车空载。


4、皖MX002小型普通客车机动车行驶证核定载人数8人,事发时实载7人。 5、事故路段属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乌衣中队管辖。   


五、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汪青江驾驶重型厢式货车和徐宗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经过没有信号灯的十字交叉口处时观察不仔细致使两车相撞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在建道路未隔离,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不全;


2、深圳市亚龙物流有限公司安全教育不到位,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


六、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此次事故是一起因货车、小客车驾驶员在没有确保安全畅通的情况下盲目通行所造成的较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七、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1、徐宗,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在经过没有信号灯的十字交叉口处,在没有确保安全畅通的情况下观察不仔细致使两车相撞。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等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同等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


2、汪青江,重型厢式货车驾驶员,在经过没有信号灯的十字交叉口处,在没有确保安全畅通的情况下观察不仔细致使两车相撞。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以及《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等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同等责任。鉴于其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追究其刑事责任。

3、蒋明,南谯区城乡规划建设局(重点局)市政处主任,具体负责重点工程现场管理,未认真履行法定安全生产职责,对在建道路没有采取有效的封堵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4、深圳市亚龙物流有限公司,未能认真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职责,日常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规定,建议对其处50万元罚款。

5、南谯区城乡规划建设局(重点局),对在建道路没有严格管理,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建议责令其向南谯区委区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6、市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未能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对十字交叉口损坏的信号灯,没有及时督促有关单位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建议责令其向市交警支队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八、防范措施建议


南谯区“2016&#8226;4&#8226;1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暴露出驾驶人安全意识淡薄,道路建设、管理部门管理不到位,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预防类似事故发生,调查组建议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要进一步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切实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强化安全教育,提高职工安全意识,确保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能够执行到位。


(二)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路面管控力度,严格落实定点检查和巡查制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


(三)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及时排查和消除道路、交通设施方面的安全隐患,确保交通安全。   

         

南谯区“2016&#8226;4&#8226;1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16年5月11日


参加活动:9

组织活动:0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8-9-23 13:02
  • 签到天数: 630 天

    [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16-6-15 22:44 | 显示全部楼层 IP:安徽滁州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参加活动:1

    组织活动:0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3-5-16 08:07
  • 签到天数: 13 天

    [LV.3]偶尔看看II

    发表于 2016-6-16 06:43 | 显示全部楼层 IP:安徽滁州
    这个处理到位,不仅处理了事故,也对有关部门进行问责,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会员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嗨滁网 ( 皖B2-20180001 )

    GMT+8, 2025-7-13 09:39 , Processed in 0.038020 second(s), 26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