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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发布2015年度十大制假售假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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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5 10: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安徽滁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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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明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在售红酒。

仿造强化地板傍名牌,伪造涂料产地,销售不合格液化气……3·15到来之际,滁州市工商局发布了2015年度十大制假造假典型案例,其中商标侵权案件较多,在新的消费环境下,一些小作坊的杂牌产品冒充名牌产品的现象时有发生,我市工商部门重拳出击,捍卫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案例一
为牟私利,侵犯商标权
2015年8月,我市个体工商户郭某某应他人要求,在没有取得商标授权的前提下,代为生产“永华·佰纳”强化木地板,包装上突出使用“永华·佰纳”字样。
至案发时,郭某某已经生产1434包、共3074平方米强化木地板,尚剩余标注“永华·佰纳”字样的外包装4400个。该批强化木地板尚未售出,货值76850元。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市工商局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郭某某处罚76850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标注“永华·佰纳”字样的强化木地板1434包、标注“永华·佰纳”字样的外包装4400个。

案例二
质量检测,发现不合格电缆
2015年9月,明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安徽泾县恒强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在明光市场上销售的电缆,依法进行质量检测,确定为不合格产品。
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电缆共240米,至案发时,所销售的电缆已安装完毕,违法所得1200元,案值33600元。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电缆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罚款33600元的处罚。


案例三
涂料公司伪造商品产地
2015年2月,定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定远县炉桥镇盐化工业园检查时发现,一家涂料公司竟然伪造产品产地。
涉事企业名为定远县卡乐秀油墨涂料有限公司,其生产的涂料外包装标签上,标注着“卡乐秀油墨涂料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合肥市临泉路和煦园小区北门27栋102号门面房,工厂地址:合肥市双凤开发区金福路010号”字样。该行为属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截至案发时,当事企业共生产卡乐秀油墨涂料42桶,已销售40桶,剩余2桶未销售,违法所得2000元。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定远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企业处没收剩余产品和违法所得2000元,罚款8000元的处罚。


案例四
没有保险兼业资格,汽车出租公司收手续费
定远县大众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在未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情况下,于2013年至2014年,在当地三家保险公司投保122台出租车。
按理说,没有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是不能收取手续费的。但该汽车出租公司,分别从三家保险公司,以现金结算的方式收取手续费用合计91733元。在年底,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某将上述收取的保险手续费用,按股份比例以现金方式分发给公司各股东,并当场销毁保单手续费清单,不按规定计入财务帐目。该公司的行为是以行贿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违法行为。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定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公司处没收违法所得91733元,罚款10万元的处罚。


案例五
液化气公司销售不合格产品
2015年4月,明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液化气公司的液化气进行质量监测,确定为不合格产品。
经查,2015年4月10日, 明光市安液液化气有限公司从江苏购进2.5吨石油液化气,货值金额9750元,非法获利750元。至立案调查时,其库存的2.2吨液化气已经售完。当事企业销售不合格液化气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企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50元,罚款1925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商标侵权赤裸裸,影楼直接用“米兰”
2015年3月,全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爱情岛旅游有限责任公司投诉,称有人未经授权使用其公司旗下“米兰”商标。
经调查发现,当事人余娟,2014年9月在全椒县襄河镇成立“全椒县米兰婚纱摄影会馆”,领取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婚纱摄影,但其未获“米兰”注册商标持有人授权,在经营活动中,擅自突出使用“米兰”字样。该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3000元罚款。


案例七
销售不合格复混肥
2015年3月,全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检查中发现有人销售不合格复混肥。
该县个体工商户方立先销售南京云台山硫铁矿有限公司生产的某品牌复混肥料,标注总养分≥45%。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抽检后,判定该品牌肥料为不合格产品。经查明,当事人于2015年3月20日,从合肥巢湖一批发商处购入上述复混肥料2吨,至2015年5月8日,当事人已将上述复混肥料全部售完,获利200元,货值总计3800元。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复混肥料的行为,属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的违法行为。该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处没收违法所得200元,罚款3600元的处罚。


案例八
仿冒箭牌卫浴被重罚
2015年6月,天长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有人仿冒箭牌卫浴产品。
天长市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当事人唐雪文销售与驰名商标"ARROW"箭牌卫浴相近似的 "ARRCVV"箭牌卫浴产品,其行为属《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所指的违法行为。该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没收并销毁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60台仿冒卫浴座便器,并处罚款50000元。


案例九
为卖产品,虚假宣传治疗机
2015年9月,来安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发现有人售卖一款治疗机时,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调查发现,个体户刘遂华利用广告宣传“冠瑞高电位治疗机”的性能、用途时,有“能清除血管中的垃圾、治疗或辅助治疗‘脑梗’、解决多种疑难杂症、治病防病等内容,已经超出产品说明书规定的适用范围。当事人所宣传的上述内容,属虚假宣传。该局根据《安徽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0元。


案例十
珠宝商傍“老凤祥”被处罚
2015年11月,来安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的举报,查处一批假冒“老凤祥”品牌的黄金饰品。
经调查发现,当事人张某某和苏某在“阿静珠宝商行”展示商品的柜台中,展示标注“老凤祥”字样的黄金饰品总计203件、共2100.32克。经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当场鉴定,上述黄金饰品均为假冒“老凤祥”注册商标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该局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老凤祥”黄金饰品203件共计2100.32克,并处罚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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