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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挪公款炒股,会计调账补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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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1-14 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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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发表于 2016-3-10 09: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安徽滁州
    琅琊区粮站的一名原主办会计,在领导挪用公款炒股出现亏空时,竟然用调账的方式,将30多万元账做平,帮领导将公款窟窿补齐。领导为表感谢,给其20万元感谢费。之后,会计投案自首,并退出20万元赃款。日前,琅琊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以贪污罪判会计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
    领导公款炒股
    会计为其调平亏损账目
    案发前,杨某曾是琅琊粮站主办会计。时任粮站站长的谢某某(已判刑),挪用单位一笔与外单位的往来货款,进行炒股。但是谢某某在股市出师不利,出现了严重亏空,无法弥补这笔款子。
    时任粮站主办会计的杨某,出于工作需要,催促站长将货款回笼。谢某某于是和杨某商量,能否通过调账的方式,将挪用的31万元窟窿补齐,并承诺给予20万元好处费。
    在“利”字面前,杨某将会计的稽查、监督职责抛于脑后。通过调账,杨某将31万元债款调整到与粮站有业务往来的两家单位账目中,从而将账做平,造成粮站31万元公款被侵吞。事后,谢站长分两次给了杨某共计20万元好处费。
    2014年,眼看事情败露,杨某到司法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判决
    犯贪污罪,判刑六年六个月
    琅琊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减轻处罚。并且案发后积极退缴所得赃款,酌情从轻处罚。
    日前,琅琊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杨某所退赃款人民币20万元上缴国库,剩余赃款人民币11万元继续追缴。
    法官说法
    客观促犯罪不能认定为从犯
    本案中,杨某辩护人认为,在共同贪污中,杨某和粮站站长谢某某是隶属关系,犯罪提意是站长提出来的,赃款也是其主动给的,应该对杨某认定为从犯。
    法官认为,在共同犯罪中,虽然犯罪的提议、分赃是谢某某,但被告人杨某作为会计,主动采取调账等手段,具体实施贪污行为,客观上推动犯罪的进程,促使贪污结果的发生。故被告人杨某是从犯的辩护意见,法院没有采纳。
    法官介绍,我国刑法相关条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对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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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7-1 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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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6-3-10 09:27 | 显示全部楼层 IP:安徽滁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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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5-16 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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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3]偶尔看看II

    发表于 2016-3-11 07:22 | 显示全部楼层 IP:安徽滁州
    一丘之貉,这么大笔款子都敢于这么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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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2013-4-8 0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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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3]偶尔看看II

    发表于 2016-3-11 09:57 | 显示全部楼层 IP:安徽滁州
    你要你敢来炒股,一头秀发全都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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