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发生口角,李某将徐某鼻子打伤。在双方被民警带至派出所后,徐某的朋友丁某赶到派出所,见徐某受伤竟冲上前殴打李某。近日,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案件。 2015年7月11日下午,徐某给李某家送大理石时,因大理石卸放位置未达李某要求,双方发生口角,遂产生肢体冲突,李某将徐某鼻子打伤。民警接报警赶到现场,将双方带至西涧派出所处理。徐某的老板刘某和朋友丁某也随之赶到西涧派出所。在西涧派出所院内,丁某见徐某受伤,便冲上前殴打李某,将李某的鼻子打伤。经滁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鼻部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丁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丁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与被害人李某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谅解,被予以从轻处罚。法院最终判处丁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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