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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安:一男子不思悔改再次盗窃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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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4 11: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安徽滁州
       日前,来安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许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许某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3月26日被庐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2009年8月28日刑满释放。出狱后,许某某并没有痛改前非。2015年10月2日,许某某到来安县汊河镇某处房产销售大厅,将一台笔记本电脑盗走。经鉴定,被盗电脑等价值321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许某某行为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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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2013-4-8 07:52
  • 签到天数: 9 天

    [LV.3]偶尔看看II

    发表于 2016-2-4 17:05 | 显示全部楼层 IP:安徽滁州
    啥岗都要持证,送监拿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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