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0日凌晨3时32分时许,滁城莲心湖派出所接群众报警:在火车北站广场北厕所里有一名婴儿。接警后,该所值班民警迅速赶到滁州火车北站,发现一名婴儿被小棉被包裹放于地下,民警查看包被时发现上面写有“2015年农历六月初十生”字样。
随后,民警立即开始查找婴儿身份及相关线索,并向周边群众展开走访,但未获得有效线索,据此民警判定该名婴儿应该是一名弃婴。考虑到深夜天气寒冷及婴儿的身体状况,民警联系120后陪同医生一起将孩子送往滁州市儿童医院进行体检,整晚在医院守候看护孩子。
经医院初步检查,该弃婴是一名女婴,6个多月大,身体无异常状况。在多方查找无果的情况下,民警将该女婴送往滁州市福利院暂时安置。目前,女婴的家庭情况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如果把婴儿丢在火车站或者公园,那么一般认定属于遗弃罪,因为婴儿可以很快被别人发现,此时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之间相力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如果把婴儿放在偏僻不易被人发现的地方,比如无人荒野、废弃的工厂,则涉嫌故意杀人罪,因为此时侵犯的是人的生命权。弃婴行为不仅侵犯了儿童的生命权和生存权,还挑战了基本的社会伦理。
新《刑法》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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