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椒县的三个男青年纠集在一起,精心筹划,对当地一家饭店老板实施了抢劫。近日,全椒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抢劫案件,依法对被告人马某、翟某和王某以犯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500元;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元。
2014年11月,马某和翟某就在预谋抢劫襄河镇某快餐店老板闻某某,之后马某又找到王某一起参与抢劫。随后,三人精心筹划,进行踩点,购买了胶带、手套、口罩等作案工具。2014年12月1日19时左右,三人来到该快餐店对面的农贸市场地下停车场,躲在闻某某的轿车附近等候。20时15分左右,闻某某来到地下停车场取车,刚拉开车门, 王某冲上去抱住闻某某,同马某一起将其挟持到车后排座位上,翟某驾驶车辆驶离现场。之后,马某抢走闻某某随身携带的3000余元现金和一部白色OPPO牌手机,并翻出十几张银行卡。当车子行驶至全椒县十字镇街道附近,翟某逼闻某某说出数张银行卡的密码。随后,马某、翟某多次从十字镇街道和滁州市区的银行ATM机上取款,共计2.4万元。得款之后,三人驾驶车辆至滁州市附近山上,丢下闻某某弃车逃离。
全椒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翟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手段,抢劫他人财物,价值27870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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