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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对交通肇事案审判出新规 这些情形不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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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7 09: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安徽滁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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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交警支队开展交通事故残骸展(资料图)


近几年,我市交通事故案件增长较快,但是各级法院针对交通肇事案件适用缓刑尺度不一。为严厉打击无证驾驶、醉酒驾驶、闯红灯、超速行驶等行为引发的交通肇事案件,近日,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明确列举出七种不适用缓刑的情形,针对包庇顶罪等七种情形从重处罚。《纪要》还对交通肇事案件逃逸、自首等情节的认定,做出了明确的划分。

交通肇事增多 惩罚轻,75%以上用了缓刑


近几年,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机动车数量出现猛增,交通肇事案件随之也在提升,交通肇事犯罪已经成为一种多发性犯罪,成为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一大隐患。


据统计,近五年,交通事故引起的刑事犯罪案件总量一直较多。2012年,全市法院系统受理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319件,2013年增长到527件,2014年为409件,到了2015年11月中旬已经达到400件。而且,近五年间,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赔偿案件更多,达到了17289件。


“75%以上的交通肇事案件适用了缓刑,适用尺度部分出现了差异。”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宋珺梅法官介绍,相较其他刑事案件,交通肇事案件适用缓刑率较高。针对逐年增多的交通肇事案件,如何审理,怎么量刑,牵动社会多方面神经。判的轻了,不但起不到惩戒和教育的目的,还会伤害受害者及其家属,影响司法公正。


“基于以上考虑,我市针对交通肇事案件的审理,出台了指导性意见。”宋珺梅法官告诉记者。


明确范围 醉驾等七种情形不适用缓刑


此次《纪要》,明确七种情形原则上不适用缓刑。


一是醉酒驾驶方面。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上驾驶的;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证驾驶,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是出于追逐取乐、竞技、寻求刺激或者相互较劲等动机,在道路上超速行驶50%以上的。


三是无驾驶资格的人驾驶机动车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四是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后逃逸的。


五是曾因违法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过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行政处罚,再次有交通肇事情形的。


六是明知是无牌照的机动车、已报废的机动车、安全设施不符合技术标准等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非法改装的机动车而驾驶,或者严重超载,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七是在道路上强闯红灯,导致交通事故,致使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对于以上七种情形,明确不适用缓刑。但是针对第三至第七种情形中,有被告人具有积极抢救伤员,保护现场,积极主动报警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的,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据犯罪情节判处缓刑。


超速等七种情形从重处罚


此次通报的《纪要》中,针对无证驾驶、醉酒驾驶、闯红灯、超速行驶等故意行为引发的交通肇事案件,统一裁判尺度,严厉打击。针对以下七种情形,将从重处罚。


行为人血液酒精浓度超过160毫克/100毫升驾驶机动车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载或者超速,造成死亡两人或者重伤五人以上的;交通肇事致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六人以上的;交通肇事后,指使他人包庇顶罪,情节严重的;交通肇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等七种情形,明确从重处罚。


交通肇事后三种行为被认定逃逸


近几年的交通肇事案件中,有些犯罪分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逃亡外地报案,这种行为是自首还是逃逸呢?《纪要》明确了三种情形属于逃逸行为。


一是交通事故后,行为人未及时向就近的公安机关报警,离开现场后向异地的公安机关报警的。二是虽将被害人送至医院,但未报案并无故离开医院。三是谎报虚假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宋珺梅法官介绍,通过近几年审判的交通肇事案来看,以上三种情形经常出现,有些犯罪分子到庭后,还认为属于自首情节,不属于逃逸。但是以上三种行为,不仅不利于案件的侦破,还常常延误了伤者的救助,因此将这些常见的行为固定为逃逸行为,是很必要的。


酒驾危害大,赔钱还挨罚


近几年,因为酒后驾驶引起的交通事故案件逐年增多,此类案件对社会和涉事双方影响很大,不但损失钱财,严重的还要面临刑罚。以下这些案件,或许能对那些酒后驾车的驾驶员,产生警醒。


案例一:2014年11月一天晚上,滁城的梁某和朋友一起,在古马路一家饭店小聚。酒过三巡后,梁某驾驶摩托车回家。当摩托车行驶到丰乐大道一处路口时,梁某驾驶摩托车撞倒一辆行驶中的电动车,致使两车受损,电动车上两人受伤。案发后,梁某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222毫克/100毫升,虽然梁某积极赔偿电动车主,取得了谅解。但是南谯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梁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给予严惩,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案例二:2015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滁城的朱某某在外吃饭,饭桌上架不住同桌的敬酒,喝了六七两白酒。酒后驾驶一辆无牌照摩托车,载着妻子回家。当车子行驶到大雄食品城附近时,将路边的一辆电动车碰倒,致使两人受伤。经鉴定,朱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达218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交警认定朱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朱某某赔偿对方24000元,获得了对方谅解。南谯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朱某某拘役三个月,罚金三千元。


案例三:2015年8月,郭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小型汽车,从全椒十字镇驶往滁城龙蟠南苑小区。本以为深夜,又在城南,人流车流相对较少,应该不会被交警逮到,郭某某壮着胆子酒后驾车。当车辆眼看到了小区门口,没想到被交警查获,经鉴定,郭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0毫克/100毫升。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郭某某拘役两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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