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务院2005年12月3日发文,严控在大中城市的近郊新建燃煤火 电 厂。 国务院 2005年12月3日《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规定,“四、切实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十三)......在大中城市及其近郊,严格控制新(扩)建除热电联产外的燃煤电 厂”;国务院2014年11月20日《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明确规定,新的城市规模划分标准以城区常住人口为统计口径,并据此将城市划分为五类七档,其中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城市为中等城市。 根据《2013年安徽各市城区常住人口一览表》,滁州市城区常住人口为53万,符合“中等城市”标准。因此,滁州市近郊属于“严控”新建燃煤火 电 厂的范围。 2.国务院2013年发文,禁止在长三角新建燃煤火电 厂。 国务院2013年9月10日《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即大气十条)规定,“四、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十二)”,长三角等区域“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除热电联产外,禁止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现有多台燃煤机组装机容量合计达到30万千瓦以上的,可按照煤炭等量替代的原则建设为大容量燃煤机组”。 滁州地处安徽省最东部、长江下游北岸、长江三角洲西缘,属于长三角地区,是“南京都市圈”核心层城市。大TANG《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本在说明“项目选址必要性”时承认滁州市“是南京都市圈核心城市之一”,但同时又回避滁州属于长三角地区这一事实。此外,滁州也没有装机容量合计达到30万千瓦以上的多台燃煤机组。因此,滁州不符合新建燃煤 电 厂的条件。 3.环保部2014年发文禁止受理地级及以上城市规划区、长三角等地区除热电联产以外的 燃煤 发 电项目。 环保部2014年3月25日《关于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准入的通知》规定,“三、严格把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准入关口(二)”,“不得受理城市建成区、地级及以上城市规划区、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地区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发电项目,重点控制区除'上大压小'、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发电项目和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地区的自备 燃 煤 发 电项目”。 滁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修编、安徽省人民政府2015年9月22日批复的《滁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将大 TANG 电 厂址所在的沙河镇悍然划出滁州818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使其成了被包围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里的村庄”,独立的一块非规划区,如此奇葩的城市规划涉嫌为大TANG开建专门铺路,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是根本经不起推敲和验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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