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子爱财要取之有道,不义之财绝不可取,勤劳致富才是正道,合法取得才不会被绳之以法。日前,来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虽然被告黄某被鉴定为精神分裂症,也要承担违法责任,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5年3月6日下午,黄某步行至来安县新安镇某街道,采取爬墙翻窗的手段进入被害人夏某某家中,盗窃手机4部等物品。接着,黄某从夏家的房顶平台往西走,进入另一被害人杨某某家中,盗窃黑色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盗窃后,黄某接着进入另一户人家,被人发现报警后抓获。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2100.5元。又经合肥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系精神分裂症,法定能力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构成盗窃罪,由于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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