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以高息为诱饵,诈骗达300多万元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左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刑十四年。 2011年9月,80后滁州小伙左某被聘用在某手机店担任滁州地区经理,负责经营和开发,其基本工资5000元。2012年9月,因无法偿还债务他离开滁州。经查,左某自2010年至2012年9月底,自称是滁州市某手机店的经理,并以购买手机、给工人发工资、资金周转等为由,并许诺高额利息以及给予分红等为诱饵,先后共骗取3147300元。但骗来的钱左某并没有用来经营手机店,而是挥霍一空。期间为了取得被害人的信任,被告人左某还用骗来的钱买了一辆奔驰轿车,而且平常出手也非常大方,经常送一些品牌手机来降低被害人的防范心。
法院审理认为,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构成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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