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小丑鱼 于 2015-1-26 10:26 编辑
华某生前是某企业退休职工,共生育子女四人,其妻子已经去世。2014年4月26日,华某去世,滁州市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按照规定向其家属发放了抚恤金109848元。华某曾留下遗嘱,写明其死后所有财产均由其第四个儿子华安(化名)继承,在滁州市皖东公证处立遗嘱时也曾表示抚恤金交给华安继承。华某去世后,华安按照遗嘱继承了所有财产,并独自领取了抚恤金。但其他三个子女认为抚恤金不是遗产,应当平均分配给四子女,华安认为父亲生前由自己一人照顾,且住院期间的医药费以及去世后的丧葬费均由自己支付,抚恤金应当自己独自继承。四人意见不能统一,于是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死亡抚恤金。 死亡抚恤金是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给予死者家属的具有慰问和经济补偿性质的费用,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不能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进行分配。华某的遗嘱排除了其他子女参与分配其死亡抚恤金,违反了法律规定,不影响其他子女对死亡抚恤金的请求权。故琅琊区人民法院认为四个子女均享有该抚恤金,每人分得274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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